關于印發《關于加強和規范居民小區停車管理工作的意見》的通知
蘇公廳﹝2007﹞609號
各市、縣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居民小區停車秩序管理,有效緩解居民小區停車亂、停車難及造成交通擁堵等問題,更好地服務群眾、改善民生,按照《江蘇省公安廳關于印發〈全省公安機關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順應人民群眾新期待深入推進警務改革的意見〉的通知》精神,省廳制定了《關于加強和規范居民小區停車管理工作的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二OO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公安部辦公廳,省委政法委。
本廳黨委成員,各處級單位。
關于加強和規范居民小區停車管理工作的意見
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居民小區停車秩序管理,有效緩解停車亂、停車難及造成交通擁堵等問題,更好地服務群眾、改善民生,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省建設廳、公安廳《城市道路內汽車停車泊位設置標準》,特制定如下工作意見:
一、明確適用范圍和管理單位
(一)本意見適用于居民小區內部及周邊支路、背街小巷的停車秩序管理。
(二)公安機關交巡警、派出所、消防部門應會同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共同研究制定加強和規范居民小區停車管理規定。
二、建立停車狀況報告和預警制度
(三)交巡警部門應會同轄區派出所、消防部門、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等對居民小區內部道路、專用停車泊位、車輛以及小區周邊道路等情況進行調查排摸,全面掌握居民小區停車狀況。
(四)對停車泊位供需矛盾突出的,交巡警部門應及時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配建停車場(庫)的建議和意見。
(五)新建、改建、擴建居民小區的,交巡警部門應根據居民小區停車需求及發展趨勢,會同有關部門進行交通影響評價,提出建設停車場或停車泊位的意見。
(六)交巡警部門應向居民公示小區周邊道路停車狀況,指導物業服務企業、社區居委會公示小區內部停車狀況,及時準確發布停車服務信息,提示居民購車前充分考慮停車泊位問題。
三、規范封閉式居民小區內部停車秩序管理
(七)充分利用居民小區內部地下停車場、地面停車場、人防工程停車,在停車泊位充足情況下,業主車輛應停放居民小區內。小區內原則上停放小型客、貨車,禁止停放大客車、大貨車。
(八)居民小區內沒有專用停車泊位或專用停車泊位不足的,交巡警部門應會同轄區派出所、消防部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經業主同意,在保障消防通道暢通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小區道路施劃停車泊位。
(九)小區內用作單側停車的道路,其最低寬度不得小于4米;連接小區進出的主要通道如設置單側停車,其最低寬度不得小于6米。小區汽車停放點的出入口應不少于2個。小區防火間距內和消防通道、高層公用建筑及住宅的消防登高面不得設置停車泊位。消防栓附近10米之內不得停靠車輛,并設立明顯的禁停標志。
(十)派出所應指導小區業主、物業服務企業在小區內停車尚未達到飽和或在白天停車平峰時段可臨時向社會開放。
(十一)交巡警部門應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加強小區內道路限速、禁停等交通標志、標線的設置和日常維護。
(十二)派出所應指導物業服務企業建立小區業主車輛和停車泊位基礎臺帳。加強車輛行駛和停放秩序管理,車輛進入小區后減速慢行、規范停車。將規范停車要求納入管理規約內容,對亂停亂放的,在小區范圍內予以曝光,居民有單位的,抄告其單位。
四、規范居民小區周邊道路停車秩序管理
(十三)對開放式居民小區、無停車場地或停車泊位嚴重不足的居民小區,交巡警部門應主動會同消防部門、派出所對周邊道路網絡條件、交通組織和交通流量等情況進行全面調查,合理利用支路、背街小巷、建筑物間空檔施劃夜間臨時停車泊位,對夜間交通流量較小的次干道的慢車道施劃限時停車泊位,供居民停放車輛。
(十四)施劃停車泊位,要按照省建設廳、公安廳《城市道路內汽車停車泊位設置標準》和省公安廳交巡警總隊《江蘇省占道機動車臨時停車場設置規范(試行)》的要求實施。機動車道寬度不能達到要求的,可根據兩邊人行道、非機動車道的情況,在不影響行人、非機動車通行的情況下,借用部分人行道、非機動車道施劃停車泊位,但施劃停車泊位后的道路通行最低寬度應滿足消防車輛通行要求(不低于4米)。
(十五)交巡警部門應會同派出所、社區居委會,積極協調轄區內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學校、公園等,在夜間及節假日期間開放空余場地供周邊居民臨時停放車輛。
(十六)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應按照《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要求,配建停車場地,供本單位及其職工的車輛和外來辦事車輛停放,不得在單位外占用道路停車。
(十七)公安機關應當招聘輔助力量,對占用道路停放的車輛進行看管。
(十八)交巡警部門應完善道路禁停標志標線等交通設施的設置,做到醒目、清晰、完好。
(十九)交巡警部門應加強小區周邊主次干道交通秩序管理,派出所應加強對小區周邊支路、背街小巷停車秩序的日常管理,努力減少違法停車行為。
五、廣泛宣傳停車秩序管理規定
(二十)派出所應指導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結合開展“八榮八恥”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五進”工程,向轄區居民發出規范停車倡議書,廣泛宣傳規范停車的重要意義,倡導居民自覺遵守停車規定。
(二十一)交巡警部門應指導社區居委會、物業服務企業在居民小區設立道路交通安全專欄,宣傳交通安全常識,公告小區內停車狀況。
六、嚴格查處違法停車行為
(二十二)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蘇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對駕駛人不在現場或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的,張貼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責令當事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處理;對妨礙交通,特別是堵塞消防通道、妨礙消防設施使用的違停車輛,一律實施拖移。
(二十三)對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等車輛通行的,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當事人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
(二十四)對故意阻礙消防車趕赴火災現場或者擾亂火災現場秩序的,依據《消防法》,對當事人處警告、罰款或者10日以下拘留。
(二十五)派出所民警對居民小區周邊支路、背街小巷的違法停車行為張貼處理通知書,固定證據,由當事人到交巡警部門接受處理。對居民小區內車輛亂停亂放的,由派出所指導物業服務企業予以勸阻;拒不改正的,由社區居委會和物業服務企業建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警告,并對個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
(二十六)交巡警部門應對派出所管理居民小區及周邊支路、背街小巷停車秩序進行業務培訓指導,對違法停車處理通知書和采集的證據進行審核把關,統一錄入交通違法行為處理系統。
七、規范停車收費行為
(二十七)停車收費按照物價部門制定的標準執行。
(二十八)公安機關收取的道路停車費用,用于看管停放車輛人員用工和管理設施等開支,不得挪作他用。